三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立和完善打击假冒伪劣的监督和投诉处置机制
正确、及时处理用户、消费者与食品、药品、保健品及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及餐饮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质量申诉, 依法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处理餐饮食品、药品、保健品及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申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三)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四)行政高效和便民原则。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关于餐饮食品、药品、保健品及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者违法行为的投诉,接诉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对当场能够认定的,应立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控制涉嫌餐饮食品、药品、保健品及化妆品、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对当场难以认定的,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询问笔录,及时按行政处罚程序进一步调查处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中发现违法餐饮食品、药品、保健品及化妆品、医疗器械的来源或流向以及违法行为涉及其他地方或部门的,应当立即报请上级部门,并启动互动机制,将线索情况通报相关部门,以形成相关区域内联动的执法体系,有效提升监管工作水平。对于不属于本辖区或者难以处理的重大、复杂餐饮食品、药品、保健品及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报请上级部门处置。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办理上级交办、人民来信、来访、来电等形式的投诉中,凡涉及餐饮食品、药品、保健品及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及时调查处理,有规定时间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申诉、投诉应在查处或处理结束之日起二日内将结果报送上级部门或向申诉、投诉人反馈。对于匿名电话或来信,无法告知的除外。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申诉、投诉、受理、处理记录台帐,由专人负责及时归档备案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动态监管系统。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312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