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公安局关于切实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的通告


三河市公安局

关于切实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积极做好2018年省级园林城市建设工作,解决市民群众交通出行的难点和顽疾,实现城市道路交通环境畅通、文明、规范、有序,市民群众安全出行、礼让出行、文明出行,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就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秩序通告如下:

一、严禁机动车违反规定乱停乱放,违反者罚款100元;严禁在有禁停标志、标线的地方乱停乱放,违反者罚款100元,记3分。严禁在路口、4米以内的窄路、公交站、机动车道以及其他妨碍车辆通行的地方停车,违反者将立即拖移车辆。

二、严禁机动车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违反者罚款50元记3分。

三、严禁机动车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车辆正常通行,违反者罚款50元;严禁压实线变更车道,违反者罚款100元记3分。

四、严禁车窗抛物、乱鸣喇叭,违反者罚款50元;严禁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违反者罚款100元,记1分。

五、严禁发生车损事故后,不按规定撤离现场,违反者罚款200元。

六、严禁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违反者罚款200元;严禁遇交通拥堵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用对面车道超车、乱加塞,违反者罚款200元,记2分;严禁遇路口堵塞,仍然进入路口,违反者罚款200元,记2分。

七、严禁黄牌大货车未取得通行证进入市区(东市区包括西外环路),违反者罚款100元,记3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的,罚款500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八、严禁驾驶机动车使用手机妨碍安全行驶,违反者罚款记2分。

九、严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15日内未接受处理的,吊销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吊销驾驶证,并处10日以下拘留。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吊销驾驶证,3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十、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危及公共安全的,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ー、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者号牌老化、褪色等影响识认的,予以警告处罚,10日内未换领号牌再次被查获的,按照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行为,罚款200元,记12分。

严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违反者罚款2000元,处15日以下拘留,记12分。

十二、严禁违反规定,占用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违反者罚款100元。

十三、严禁故意损毁、移动、破坏交通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1000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占道施工,造成交通标线、交通标志损毁的,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十四、严禁在机动车道上散发商品广告,违反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五、严禁行人不走人行横道、乱穿乱行、闯红灯、攀越隔离护栏、横穿马路;非机动车不按规定信号通行、不按规定车道分道行驶、越线停车、违法载人、逆向行驶。

十六、公然侮辱、谩骂正在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辅警;以加速驶离、闯卡等方法,拒不接受检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交通警察、辅警执行公务的,以防碍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三河市公安局

2018年5月25日




(来源:三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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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8-05-30